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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請領費用者,管理委員會應責令其出具稽核認 證公正團體之稽核認證證明文件,並應審核其執行回收清除處理作業確已 符合環保署所定回收貯存及清除處理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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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