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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8條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基金收支保管之委託。 二、關於本基金年度預算及回收清除處理推動計畫書之提報。 三、關於本基金年度決算及成果執行報告之提報。 四、關於回收清除處理系統之規劃推動。 五、關於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及回收獎勵金數額之研擬事項。 六、關於業者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之催繳、回收標示使用情形及營業量或進 口量之查核與業者基本資料之建立。 七、關於業者申請登記之受理。 八、其他關於環保署指示辦理事項。 管理委員會為執行前項任務得成立一財團法人辦理之;其董監事由環保署 署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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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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