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8條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8條

管理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基金收支保管之委託。 二、關於本基金年度預算及回收清除處理推動計畫書之提報。 三、關於本基金年度決算及成果執行報告之提報。 四、關於回收清除處理系統之規劃推動。 五、關於回收清除處理費費率及回收獎勵金數額之研擬事項。 六、關於業者回收清除處理費用之催繳、回收標示使用情形及營業量或進 口量之查核與業者基本資料之建立。 七、關於業者申請登記之受理。 八、其他關於環保署指示辦理事項。 管理委員會為執行前項任務得成立一財團法人辦理之;其董監事由環保署 署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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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