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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9條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從事回收清除處理之機構,其董 (理) 監事、負責人及其受僱人,不得擔 任管理委員會委員。但業者以經銷體系逆向回收方式執行回收工作或以回 收後之廢特定物品及容器為原料者,不在此限。 管理委員會委員於任期內從事回收清除處理業務時,環保署署長得解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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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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