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5條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5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支應經稽核認證公正團體稽核認證之實際回收廢特定物品及容器清除 處理數量之費用。 二、補助離島或偏遠地區回收廢特定物品及容器有關之運輸及管理費用。 三、補助及獎勵地方政府執行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及貯存作業費用 。 四、補助及獎勵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再生技術之研究發展費用。 五、補助執行機關代為清除處理未回收廢特定物品及容器之清除、處理或 該物品及容器所產生之污染改善費用。 六、稽核認證營業量、進口量、回收量或處理量之費用、查核本基金收支 之費用及環保署費率審議委員會委員查詢及蒐集費率有關資料之費用 。 七、執行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宣導之費用。 八、本基金行政管理及委託金融機構收支保管之費用。 九、其他報經環保署專案核准支用之費用。 前項第二款至第八款費用之支用要點由環保署定之;第六款及第八款之費 用各不得超過基金每年總收入之百分之五,但經環保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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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