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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5條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金融機構依規定程序辦理基金收支保管業務時,應以每月為一期,將業者 繳費明細及費用請領單位請款等基金之收支保管情形,於每月終了後十日 內彙整報表報請管理委員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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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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