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5條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5條

金融機構依規定程序辦理基金收支保管業務時,應以每月為一期,將業者 繳費明細及費用請領單位請款等基金之收支保管情形,於每月終了後十日 內彙整報表報請管理委員會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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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