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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8條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8條
本基金收支之執行,應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本基金應按當年度預算辦理收支手續,其收入有短缺時,應相對核減
第五條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之支出。 二、本基金當年度執行
第五條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至第九款之 用途後如有賸餘,應依同條第二項所定支用要點核撥執行機關,並予 以結清。但平均使用年限超過二年或已回收未處理廢特定物品及容器 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提列作為準備金,滾存基金內繼續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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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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