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6條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6條

本基金之支用項目經查核不符本辦法及其他有關法令之規定者,環保署得 予剔除,管理委員會應追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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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