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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2條

為促進廢特定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特依本法第十條之一第二項公告 物品及容器之類別,分別設資源回收管理基金 (以下簡稱本基金) ,其收 支、保管及運用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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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