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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3條

本基金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以下簡稱環保署) 為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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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