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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管理委員會受理第五條第一項各款請領費用時,除依前條規定外,並應審 核相關證明文件及通知金融機構核對無誤後撥款。 前項相關憑證應保存十年以供查核,環保署得委託專任人員查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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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