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7條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7條

本基金應於每月終了後十五日內編製會計報告,並於年度開始前擬編收支 預算,年度終了後編製收支決算陳報環保署核定,其財務報表應經環保署 指定之合格會計師查核、簽證。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制定會計制度及訂定基金收支處理程序報請環 保署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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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