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9條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9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依環保署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