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2條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應委託金融機構 (以下簡稱金融機構) 辦理基金之收支保管業務, 其委託契約書應報經環保署核定。 前項金融機構及其帳號由環保署指定公告之,並得由業者先行提報建議名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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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