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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2條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本基金應委託金融機構 (以下簡稱金融機構) 辦理基金之收支保管業務, 其委託契約書應報經環保署核定。 前項金融機構及其帳號由環保署指定公告之,並得由業者先行提報建議名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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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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