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11條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管理委員會每二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 集之;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管理委員會之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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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