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第6條

廢特定物品及容器資源回收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基金應設資源回收管理基金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 ,其組 織章程由管理委員會另定之,並報請環保署核定。 管理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環保署署長就業者代表、社會公正 人士及學者專家遴聘之,任期二年,期滿得予續聘。 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委員互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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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