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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0條

設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設置單位人員未達三十人者,廢止其生安會之核定。 二、已無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及生物毒素之需求者,廢止其生安主管及生安會之核定。 設置單位已無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管制性生物材料之需求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之核定。 主管機關發現設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生安主管、生安會或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之核定: 一、報核定之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二、設生安會之設置單位,其人員未達三十人。 三、逾一年無持有、保存、使用、處分及輸出入前二項之感染性生物材料。 四、已合併、裁撤、解散、歇業,或設立、登記許可已撤銷、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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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