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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4條

下列人員應依其工作性質,接受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繼續教育: 一、生安主管及其代理人:每年至少八小時。 二、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及其代理人:每年至少八小時;另應受管制性生物材料相關課程至少四小時。 三、生安會委員:每年至少二小時。 四、實驗室、保存場所工作人員:涉及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者,新進人員至少八小時,現職人員每年至少四小時;未涉及前開病原體及生物毒素者,其時數由設置單位定之。 五、管制作業場所工作人員:比照前款時數,接受繼續教育;另應接受管制性生物材料相關課程至少一小時以及安全意識教育課程至少一小時。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應接受繼續教育課程及時數,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繼續教育,設置單位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或安排人員接受主管機關、其他設置單位、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之繼續教育。高防護實驗室新進工作人員所接受課程,應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未經認可者,其繼續教育不具效力。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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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