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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5條

實驗室、保存場所,應依第九條第一項緊急應變計畫,建立緊急應變處理流程。 前項實驗室、保存場所每年應辦理應變演習,且每三年應實施至少一次實地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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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