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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1條

第 二 章 感染性生物材料之管理
第二等級至第四等級實驗室,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二、設有門禁管制。 三、人員進出之明顯位置,標示生物安全等級、生物危害標識、實驗室主管、管理人員姓名、聯絡電話及緊急聯絡窗口。 四、備有操作品項清單與操作紀錄。 五、備有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手冊。 六、定期盤點操作之品項及數量或重量。 設置單位對於使用第三級、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之實驗室工作人員,應保存血清檢體至其離職後十年;使用第二級危險群病原體之實驗室工作人員,其血清檢體保存必要性及期限,由生安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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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