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 第15條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15條
生安會置委員若干人,由設置單位首長或副首長擔任主任委員,生安主管、管制性生物材料主管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應包括下列各款人員: 一、實驗室、保存場所主管代表。 二、實驗室、保存場所管理人員代表。 三、與生物安全、生物保全有關之工程技術人員、專業知識人員代表。 生安會應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其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4條
看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