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 第30條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30條

中央主管機關因防疫需要,得令設置單位於限期內,將特定感染性生物材料,以適當方式銷毀、封存、移轉保管或為其他處置。
AI 白話解釋
← 第29條看 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全文第3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