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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辦法 第20條

保存場所保存第二級至第四級危險群病原體、生物毒素者,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二、設有門禁管制,且保存設施及設備應有適當保全機制。 三、人員進出之明顯位置,標示保存場所主管、管理人員之姓名、聯絡電話及緊急聯絡窗口。 四、備有保存清單及存取紀錄。 五、備有生物保全管理手冊。 六、定期盤點保存之品項及數量或重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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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