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 第10條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0條
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每十二個月至十八個月實施一次核子保防物料盤點存量,並自盤點之日起十五日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期限內,將盤點存量結果填報相關報表,檢送主管機關。 經營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每十二個月至十八個月向主管機關申請執行核子保防物料盤點存量查證,並於計畫查證日三十日前向主管機關提出,再於十日前確認。遇特殊情形擬進行盤點存量查證者,應於十日前提出。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