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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7條

經營者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負責保管核子保防物料及料帳,嚴格執行交接手續,並建立帳目與報告制度,確保帳料相符。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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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