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 第11條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1條

經營者應於指定之期限內,將核子保防物料異動或盤點存量結果及其後續報告與補充說明送達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