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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7條

經營者應指定專責人員配合檢查員執行核子保防檢查,並備妥檢查所需相關文件、料帳紀錄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資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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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