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 第6條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6條

申請人依規定提出申請之核子保防物料,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檢附相關料帳報告: 一、累計持有量未滿百分之一有效公斤之鈾或含鈾二三五之物料(以鈾之有效公斤量計)。 二、累計持有量未滿百分之一有效公斤之釷或含鈾二三三之物料(以釷之有效公斤量計)。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