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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21條

經營者應於發現核子保防器材短少、損壞或運作不正常時二小時內,通知主管機關,並於三十日內補送詳細之書面報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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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