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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2條

經營者對核子保防物料之國際移轉,應於預定移轉日六星期以前,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移轉有異動時,應立即通知主管機關,並補送詳細之書面報告。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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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