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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9條

經營者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七月三十一日以前,依據半年之料帳紀錄填具核子物料平衡報告表,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得視需要令其實施盤點存量。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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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