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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4條

經營者對核子保防設施之設計資料內容有異動計畫者,應於異動實施前三個月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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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