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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8條

檢查員執行核子保防檢查時須經過之路線或停留之地點,受檢單位應主動告知場所輻射狀況及安全顧慮,並提供必要之輻射防護裝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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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