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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8條

經營者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核子保防設施上月之核子保防物料異動結果,填報相關報表,檢送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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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