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 第19條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第19條

經營者應於發現核子保防物料數量發生正常運作以外之差異時二小時內,通知主管機關,並於三十日內補送詳細之書面報告。 經營者登錄或報告料帳時,因統計數字小數點進位或捨去時,導致核子保防物料數量產生差異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AI 白話解釋
← 第18條看 核子保防作業辦法 全文第20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