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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0條

研發成果管理機制,應包括: 一、專責單位管理:專人管理或由法務、研發部門之人員兼任或以任務性編組方式運作或委託代為管理。 二、維護管理:研發成果之維護程序,將研發成果記錄管理,並定期盤點。 三、運用管理:研發成果授權、讓與、終止維護或其他運用方式作業流程。 四、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受理資訊申報、審議利益衝突迴避、公告揭露資訊等程序。 五、文件保管:落實人員、文件及資訊等保密措施。 六、會計處理:單獨列帳管理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 七、股權處分管理:建立處分股權之價格、時點等評估程序。 執行單位建置之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機制,至少應包括: 一、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之受理單位。 二、應主動揭露或自行迴避之態樣及要件。 三、審議會議之組成、審議基準及作業程序。 四、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 五、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與範圍、內部及外部通報程序。 六、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教育訓練。 七、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其他管理措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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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