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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6條

本會、本會所屬機關之研發成果歸屬國有,並以各該機關為管理機關。 研發成果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歸屬國有,並以本會為管理機關: 一、涉及國家安全者。 二、對公共利益及環境生態有重大影響者。 三、其他經本會認定或事先於公告、招標文件或契約明定研發成果歸屬國有者。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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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