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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7條

執行單位經本會核准得依下列原則,將研發成果與其他國家或地區之人民、企業、機關(構),進行國際交互授權: 一、平等互惠。 二、所取得之標的有助於提升我國產業技術水準或增進經濟利益。 執行單位依前項授權所取得之標的,其運用及收入應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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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