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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2條

經辦人與被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前條第二項各款利益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經辦人除涉及違法情事外,其循執行單位所訂內部程序進行研發成果定價,符合本法規定辦理研發成果歸屬及運用者,免除其於研發成果定價後,價格變化產生之執行職務責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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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