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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1條

執行單位為促進整體產業發展,經本會核准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讓與具有較佳運用能力之學術或研究機構。 執行單位應與無償讓與之受讓人約定,要求受讓人應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且運用所獲得之總收入應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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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