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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3條

執行單位之研發成果收入,應依下列比率繳交本會、本會所屬機關,循預算程序撥入行政院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下簡稱科發基金): 一、執行單位為本會、本會所屬機關,或公、私立學校,或其他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政府機關(構)者,為百分之二十。 二、其他執行單位為百分之四十。 本會、本會所屬機關資助金額占該科技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執行單位繳交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由雙方約定之。 本會、本會所屬機關資助金額占產業合作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以下者,執行單位繳交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由本會、本會所屬機關、業者及執行單位三方約定之。 本會基於整體產業發展,得專案核定執行單位繳交研發成果收入之比率,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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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