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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18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8條
執行單位基於公益之目的,經本會核准後,得將研發成果無償授權其他學術、研究機構、企業或民間團體,被授權人不得再授權。 前項無償授權期間不得逾五年。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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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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