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11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11條

研發成果之創作人得參與研發成果之推廣、洽談。但應迴避其研發成果管理或運用案件之審核或決議。 研發成果之創作人應依執行單位規定主動揭露與擬授權或讓與研發成果之營利事業間,有無下列利益關係,約定於兼職或技術作價投資後取得者亦同: 一、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近一年內自該營利事業獲得合計超過新臺幣十五萬元之報酬、捐贈、禮品或等值之其他財產上利益,或持有該營利事業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權。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擔任該營利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之職務。
AI 白話解釋
← 第10條看 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1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