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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4條

本會、本會所屬機關辦理科技計畫時,有關研發成果之歸屬、管理、運用,應與外部執行單位訂定書面契約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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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