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 第26條

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第26條

研發成果公告後,經執行單位認定不具有運用價值者,得於公告五年屆滿前四個月起,為讓與之公告;公告後三個月內無人請求受讓時,得終止繳納與智慧財產權相關之維護費用,並提報本會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25條看 核能安全委員會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2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