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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第10條

警察人員發現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正在實施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時,得 逕行強制其到案,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檢具事證,逕報其 直屬上級警察機關審核之。經認定為流氓者,視其情節,依第四條或第九 條第一項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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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