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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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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第4條
經認定為流氓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依左列規定處理 : 一、書面告誡並予列冊輔導。 二、經告誡後一年內無
第二條
各款情形之一者,陳報原認定機關核准後註 銷列冊及停止輔導,並以書面通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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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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