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檢肅流氓條例 › 第4條

檢肅流氓條例 第4條

經認定為流氓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依左列規定處理 : 一、書面告誡並予列冊輔導。 二、經告誡後一年內無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陳報原認定機關核准後註 銷列冊及停止輔導,並以書面通知之。
AI 白話解釋
← 第3條看 檢肅流氓條例 全文第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