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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第20條

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對於受輔導人,應隨時注意其生活狀況 ,相機規過勸善。 前項受輔導人,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得通知定期到場敘述生 活狀況,經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處七日以下拘留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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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