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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第5條

經認定為流氓受告誡者,如有不服,得於告誡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 書面敘述理由,向原認定機關聲明異議。 原認定機關認為聲明異議有理由者,應即撤銷原認定;認為無理由者,維 持原認定,並以書面通知受告誡人。 受告誡人於收到前項書面通知後,得於三十日內向內政部警政署提起訴願 ;於收到訴願決定書後,仍不服者,得於三十日內向內政部提起再訴願; 於收到再訴願決定書後,仍不服者,得於三十日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 訟。 認定流氓之告誡輔導,不因提起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原認定機關於必 要時得依職權或依聲明人之聲請,停止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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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