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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 第9條
檢肅流氓條例 第9條
依
第六條
﹑
第七條
規定到案者,直轄市警察分局﹑縣 (市) 警察局應於二 十四小時內,檢具事證移送管轄法院審理;並以書面通知被移送裁定人及 其指定之親友。 管轄法院於審理中,被移送裁定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 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選任律師到庭陳述意見。移送機關必要時亦 得聲請到庭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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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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