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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肅流氓條例 第7條

經認定為流氓於告誡後一年內,仍有第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直轄市警察 分局、縣 (市) 警察局得通知其到案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場者,得報請法院核發拘票。但有事實足認為其有逃亡或嚴重破壞社會秩 序之虞,且情況急迫者或正在實施中者,得逕行拘提之。 前項逕行拘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法院核發拘票,如法院不核發拘票時, 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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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